前夫卖共有房产前妻告赢国土局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6:46) 点击:653 |
陈某和韩某原是夫妻,结婚时,共有一房;离婚后,两人仍各有一半产权。但前夫韩某用虚假资料将前妻陈某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转售他人,收益尽归己有。陈某得知后一纸诉状将深圳国土局告上法庭。 日前,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该区内首例因房产共有人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过户产权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判决深圳市国土局的房屋产权转让登记行为违法。 位于盐田区南方明珠花园的一栋房屋,曾是陈某和韩某共同的家。几年前双方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但暂由男方韩某使用并交付陈某租金。离婚后不久,陈某发现该房屋已经在2005年被转售给另一个人王某,但她自己毫不知情。2008年4月,陈某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国土局告上法庭。她认为,离婚后她从来没有签署过房屋产权转让协议,而国土局在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韩某与他人合伙利用伪造证件转让了自己的房产,要求国土局撤销编号为700004×××3号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要求国土局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 深圳市国土局应诉称,根据陈某和韩某的转移房地产登记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之后韩某与王某之间的房产交易亦合法。 针对国土局依据的陈某将房产转移给韩某的登记申请表,陈某专门进行了笔迹鉴定,证明该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她本人书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国土局应依据规范性文件履行职责,进行审查,颁发房产证。但国土局未尽审核义务,致使韩某使用虚假身份证并假冒陈某签名,将陈某名下房产进行了过户登记。属登记错误。由于涉案房产已经转移,现权利人为王某,韩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产权转让登记不具有可撤销性。 对于陈某要求国土局赔偿31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其前夫韩某是本案转让行为的实际受益人,陈某应当先循其他法律途径向第三人韩某进行追偿,在穷尽法律手段无法追偿的情况下,国土局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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