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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登记的离婚案如何处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6:44)    点击:704

  

  李某明与黄某花于2004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2005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31日生子李某某。2007年4月15日,被告黄某花突然离家出走,二年多杳无音讯。李某明多方寻找未果,2010年3月李某明遂诉请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法院经受理后查明:被告黄某花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从公安部门人口基本信息表查实的真实身份并非本案的被告,而是另有其人。因为不是胁迫婚姻,民政部门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可以受理撤销婚姻的事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明提出离婚之诉,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中止民事诉讼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被告不能到庭,其真实身份无法查清,该案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民政部门结婚登记行政确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再审理离婚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案不存在胁迫的情形,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要件,所以原告李某明既不能提起撤销婚姻之讼,也不能申请民政部门撤销该婚姻。但在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身份又无法核实的情况下,总要给当事人以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民政部门的登记是错误的,民政部门应予以更正,在被错误登记一方下落不明且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应撤销该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履行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李某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法院应在驳回李某明的起诉的同时行使释明权,告知李某明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撤销该婚姻登记,则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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