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处分与亡妻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6:44) 点击:695 |
案情: 四原告与被告是亲姊妹关系。1996年9月,原、被告父亲向南京热电厂购得房改房一套,坐落于本市汉中路*号***室,建筑面积64.64平方米,该房屋是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于2002年4月2日去世,因父亲健在,当时对母亲遗产未作处理。2003年7月21日,父亲在未通知四原告,未经四原告允许情况下,将此房以买卖形式(实际为赠与)过户给被告及被告的儿子。父亲于2006年5月22日去世。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四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父亲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否有效?原告能否实际取得房屋产权或获得相应补偿? 居委会证明,被告对父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被告是否能多分遗产?证人证言称,母亲多次有赠与房产给孙子的表示,这个是否可以作为遗嘱对待? 律师观点: 1、房子是父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房屋是男方单位的房改房,但夫妻共有的属性没有变。 2、母亲去世后,母亲的房产份额形成遗产。父亲及众子女都有继承权。 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证人证言代替不了遗嘱。口头遗嘱只有的危急关头才能使用,一旦危机解除,立遗嘱人应当以法定形式订立遗嘱。而且口头遗嘱也有其法定要求,并非与邻居简单闲聊就可以认为是口头遗嘱。 4、父亲的过户行为处分了母亲的分额,而母亲的分额应当由众子女继承。所以,父亲的过户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 5、父亲的过户行为虽然以买卖形式,但实际是赠与,而且协议上的价格显著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另外,买方是原告的姐姐及外甥。所以,被告并非善意的购买人。所以,过户协议应当无效。 6、一般来说,尽到更多扶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7、此案需要两个诉讼程序:一,确认父亲和他人的买卖协议无效;二、确认原告对讼争房屋的权利。 对此案的预期,我们还有一些需要厘定的问题: 1、谁作被告? 父亲与大姐及大姐的儿子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在原告起诉时,父亲已经去世,那么以谁为被告呢?确权之诉中,又以谁做被告或第三人? 2、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非原告初衷,确认原告享有部分产权才是关键。那么,原告的起诉能否一步到位,直接提起确权之诉呢? 3、法院只是确权(确认各方享有产权的份额,但不实际分割房产),还是必须对房屋进行归并(即将房屋所有权判归一方享有,并由其向对方折价补偿)? 没有想到,此案历经三次立案,四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诉讼进程 第一场诉讼: 原告将姐姐和侄子起诉到建邺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与父亲所定房产买卖协议无效。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定父亲与被告及被告儿子所定买卖(实为赠与)协议无效。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原告在二审维持原判后立即向建邺法院提起了确权之诉! 第二场诉讼: 在第二场诉讼中,我们以原告姐姐为被告、以侄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份额并依法归并。但法院仅判决四原告对该房屋各享有5平方米产权。归并诉求未获支持。 第三场诉讼: 原告虽然名义上享有讼争房屋份额,但所有权无法行使,所有权权能无法体现,双方亦无法对房屋使用达成一致。无奈,原告只能再起析产之诉!虽经波折,法院还是同意立案,并以析产案由开庭审理。在双方对房屋价款协商一致情况下,调解成功:由二被告享有房屋产权,二被告补偿原告20万元。 至此,此案才算彻底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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